| 我2005年和前女友在浦东买了一处住房,房产证上是我们两人的姓名。但所有贷款及还款事宜只和我有关。只是当时将她的姓名署上了。后来女朋友马上出国,现在刚回来后两人分手。我们都同意将房产证上她的名字去掉,只保留我的姓名。请问能办吗?如果可以该怎么办?如果不可以的话,可不可以办理我对该房产全部所有的公证?该公证会不会影响将来的房产交易? 可以办理。只需将银行贷款全部还清并注销抵押登记,然后在你们两个之间做一次买卖交易,将你前女友占有的份额转让给你(需要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按照转让价格缴纳交易税费),再去房产交易中心换发新产证就行了。公证的方法是不可行的,《物权法》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并以此产生公示公信效力。所谓登记就是去房产交易中心换发新产证的过程。如果只做财产公证而不去办理变更登记的话,关于该房产归属的约定只在你们两人之间具有约束力,但是不具有对抗效力,所以会影响你以后对该房产的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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